東至縣政協常委會議組成人員述職辦法
(2013年7月11日政協東至縣第九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通過)
為增強縣政協常委會議組成人員的責任意識,發(fā)揮其在政協組織中的核心示范引領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東至縣委員會加強委員履職管理辦法》(東協辦〔2012〕26號)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述職對象
縣政協常委會議組成人員,。
二、述職原則
(一)對縣政協全會,、常委會,、委員及本人負責的原則,根據《政協章程》賦予的職責,,按照政協常委會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結合自身履職實際進行述職。
(二)實事求是,、言簡意賅的原則,,把握好述職報告與工作總結的區(qū)別,,精簡文字,突出重點,。
(三)發(fā)揚成績,、改正缺點的原則,既要談履職中取得的成績,,也要體現履職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整改意見。
(四)“一崗雙責”的原則,,正確認識和深刻理解所擔任職務的責任,。
三、述職內容
1,、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情況。
2,、本屆任職以來履職情況,,包括參加會議、調研,、視察,、小組活動、民主評議等活動和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情況,。
四、述職方式
在縣政協常委會議上分批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述職,。述職方式分為書面述職和現場述職兩種,,以現場述職為主。常委會組成人員原則上要求每屆書面述職和口頭述職各不少于一次,,每次人選由縣政協主席會議確定,。
五、述職運用
縣政協辦公室每年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述職情況進行總結,,結果報縣委,,抄送縣委組織部、統(tǒng)戰(zhàn)部存檔備案,,作為掌握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情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