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東至縣委員會
提案工作條例
(2022年4月13日 縣政協(xié)十一屆一次常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人民政協(xié)提案 (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xié)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省,、市政協(xié)有關規(guī)定,,結合東至縣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xié)委員和參加政協(xié)的各人民團體,、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tǒng)稱提案者),向政協(xié)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xié)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fā)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xié)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衷心擁護“兩個確立”,忠誠踐行“兩個維護”,,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fā)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chuàng)新,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加快建設現代化“三美東至”貢獻力量。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xié)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xié)委員和參加政協(xié)的各人民團體,、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xié)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xié)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xié)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xié)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xié)第一次會議閉會后,,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東至縣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xié)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xié)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四)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xié)商確定承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提案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縣委,、縣人大、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八)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逐步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九)組織優(yōu)秀提案,、提案先進個人、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的評選和表彰,;
(十)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
(十一)加強與中共東至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二)加強與政協(xié)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xié)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系與協(xié)作,;
(十三)接受上級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加強與兄弟縣(市,、區(qū))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的聯系和信息交流,。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審定,、簽發(fā)。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縣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綜合辦公室承擔,。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xié)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的人民團體,,可以本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立足東至實際,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全縣的中心工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tài)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fā)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人民團體,、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負責人署名,、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xié)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政協(xié)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委員專題座談會等會議上的發(fā)言,各專門委員會和界別組織開展的調研,、視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交辦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涉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超越本縣職權范圍的。
未予立案的,,應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作撤案處理,。
第十九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研究確定為重點提案。
第二十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點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送請中共東至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二十一條 政協(xié)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報告全體會議后,,由提案委員會會同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提案辦理建議單位,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交有關單位承辦,;政協(xié)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承辦提案的中共東至縣委有關部門,、東至縣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駐東至部隊,,中央,、省、市駐東至單位,,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提案,并對辦理情況向提案者作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對提案的答復應當按規(guī)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
(二)辦理提案應當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注重實效,。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當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因條件所限制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解決進度;確因條件所限制,,無法解決或無法采納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三)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團體、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送召集人,。中共東至縣委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東至縣委辦公室,;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提案委員會,。
(四)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xié)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答復提案者,。
(五)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復,。
(六)辦理人民團體,、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在書面答復前,,應當先征求人民團體,、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工作情況,,作為其參與提案辦理工作的評選表彰和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評分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提案內容和提案辦理結果向社會公開,每年組織委員開展提案辦理社會化效果評價,,評價統(tǒng)計結果經政協(xié)常委會議審議后,,報縣委、縣政府,,并反饋給提案承辦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六條 提案的督辦由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籌協(xié)調,有關部門分工協(xié)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提案的督辦可以采用提案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xié)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以及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督查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不能及時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八條 對于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主動協(xié)助中共東至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督辦室以及政協(xié)其他專門委員會進行督辦,。
第二十九條 對于人民團體、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重點辦理,。提案委員會可以提出督辦的建議。
第三十條 對于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及時催辦,。
第三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將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和提案者對辦理結果的不滿意意見及時向中共東至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督辦室通報,,并向相關承辦單位反饋,。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宣傳和表彰
第三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積極宣傳提案工作,,可在新聞媒體上開辟專欄和專題,,大力宣傳提案工作特別是重點提案的形成過程、辦理過程及辦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十三條 對于優(yōu)秀提案、提案先進個人,、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政協(xié)東至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施行,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